卖房十年不协助办理过户 买房人诉至法院获支持
导读:
张氏五兄妹张伟(男,69岁)、张莉(女,62岁)、张峰(男,47岁)、张强(男,51岁)、张义(男,47岁)继承父母遗产房屋一套,为便于分割,五兄妹经商量决定将继承房屋卖出。1998年1月15日,张氏五兄妹与胡芳签订《卖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张氏五兄妹将坐落于南昌市嫁妆街2栋*房一室一厅房屋一套出售给胡芳,出售价45000元;买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买方承担此房屋内的押金300元;如一方违约,按经济罚款10000元。该协议由徐娟作为证明人。签约后,胡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5000元及房屋押金300元,张氏五史妹亦交付了房屋钥匙,胡芳便使用、居住该房屋至今。后因房屋过户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法庭上胡芳诉称:1998年1月15日,我与张氏五兄妹签订《卖房协议书》,约定由张氏五兄妹出售南昌市嫁妆街1号2单元*户(原2栋*房)一室一厅房屋给我,建筑面积40.99平方米,购房款45000元,并由我支付押金300元。协议签订后,我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押金,卖方也交付了房屋钥匙。后我多次向张氏五兄妹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宜,遭到张氏五兄妹的拒绝,现我已实际居住长达十年多,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998年1月15日《卖房协议书》有效,我享有南昌市嫁妆街1号2单元604户(原2栋615室)房屋所有权,判令张氏五兄妹立即配合我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
五兄妹中的老四张强辩称:房屋买卖是事实,该房屋相关手续原件在胡芳手中,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她的事。若要我方协助,胡芳应适当补偿我们。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芳与被告张氏五兄妹所签订的《卖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确认有效。胡芳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房屋押金,被告方亦交付了房屋钥匙,胡芳已居住该房屋10余年,期间从未有人对该房屋主张过权利。张氏五兄妹理应协助胡芳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约由胡芳自行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氏五兄妹三十日内协助胡芳办理南昌市嫁妆街1号2单元*室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胡芳全部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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