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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企业产房屋抵债取得产权后又抵偿给亲戚 只有一套房抵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5:55:19 人浏览

导读:

用企业产房屋抵债取得产权后又抵偿给亲戚只有一套房抵了两次债法院认定被告夫妇及其亲戚恶意串通判决双方房产买卖协议无效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刘虹)十年前,一对夫妇因无力还债将一套企业产住房抵给了债主。十年后,夫妇俩通过房改取得了该房产权后,又私下将

用企业产房屋抵债取得产权后又抵偿给亲戚 只有一套房抵了两次债
法院认定被告夫妇及其亲戚恶意串通判决双方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刘虹)十年前,一对夫妇因无力还债将一套企业产住房抵给了债主。十年后,夫妇俩通过房改取得了该房产权后,又私下将此房抵偿给了亲戚。一场房产争夺战由此展开。两审之后,市二中院认定被告夫妇及其亲戚系恶意串通,判决双方就诉争房屋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市民许某原是本市一家对外客运服务公司职员,承租了单位位于塘沽区的一套企业产房屋。1998年,许某夫妇因无力偿还债务将该房抵给了邱某。同年12月30日,许某的妻子何某书写了卖房协议书,写明因二人资金周转困难,在1998年1月15日向邱某借款4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以上述企业产房屋抵欠款,自立协议之日起房子归邱某所有,4万元欠款不再偿还。协议上有何某的签字并加盖了许某的名章。协议书交付邱某后,邱某便搬进该房居住。2008年2月,许某因房改购房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其与邱某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4月,许某竟将该房抵给了妻子的弟媳卢某。邱某得知此情况后,一纸诉状将许某夫妇和卢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经审理,法院另查明,2004年11月和2005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分别判决许某、何某偿还卢某借款10.7万余元和16.6万余元。2008年3月1日,许某和卢某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许某将上述已抵给邱某的房屋作价32.6万余元抵偿给卢某,该房归卢某所有,卢某退还许某差价,待卢某取得该房产权证后上述两份判决书视为履行完毕。同年4月,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卢某于当日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同时,法院查明,2004年,卢某在另一案件中提交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写明,许某对其名下的上述房屋并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且已抵偿给案外人。这说明卢某当时对该房的归属问题是知情的。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本案许某在明知讼争房屋与邱某存在抵债关系,且房屋已经交付邱某使用长达十年的前提下,仍将讼争房屋再次向卢某冲抵债务并签订买卖协议,许某的上述行为存在明显故意。另根据卢某在诉讼卷宗中反映,卢某在此次达成买卖协议前就已经知道讼争房屋已经抵偿与他人的事实,且许某与卢某原系亲属关系,故应认定许某与卢某间的买卖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串通,属无效行为。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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