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赚佣金拍卖已成交房产 拍卖公司自食其果
导读:
拍卖公司为了多赚取佣金,竟将已拍卖成交的房产再次拍卖。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拍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南阳某拍卖公司签订的对邓州市穰东国税所房地产竞买成交确认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与被告公司负责人因业务往来相识,当原告得知穰东国税所的房地产委托被告拍卖后,有意参加竞买,便于2006年7月5日向被告交纳了1万元的保证金,填写了竞买登记表,当日又参加了被告举办的拍卖会,在拍卖会上原告竞买稂东国税所房产落槌价为24万元,并在拍卖确认书上签名。但签名后原告看到拍卖时间是2006年6月26日,佣金是5%,随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拍卖活动是欺诈行为,不再按约定履行成交确认书。后来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返还自己的保证金,被告不同意,无奈之下,2007年10月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又查明,2006年6月22日被告经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当月26日在本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案外人肖军参加了竞买,以24万元成交,并于当天签订了成交确认书。肖军于2006年12月7日支付了购买款并与邓州市国税局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
被告否认2006年7月5日举行了拍卖稂东国税所房地产的拍卖会,但其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上署的日期是2006年7月5日,原告签名的竞买登记表上的时间明显是被人由2006年7月5日涂改为2006年6月25日。原告强烈否认2006年6月26日参加了被告举行的拍卖会。
法院认为,拍卖是以公平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被告在对稂东国税所房地产拍卖过程中,在已举行拍卖会,有人参加竞买并成交,委托人又没有委托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情况下,又于2007年7月5日对同一标的再次拍卖,让原告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间却填写到2006年6月26日,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又未做任何解释,违反了《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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