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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测绘资格审查经营测绘业务不服行政处罚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1:43:37 人浏览

导读:

【案情】1994年3月8日,盐城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盐城市地名办)与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在未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签订共同编制、出版《盐城市交通地名图》的协议,并着手进行采编活动。以《盐城市地图》、《盐城市城区地图》为底图,缩编

【案情】 1994年3月8日,盐城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盐城市地名办)与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在未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签订共同编制、出版《盐城市交通地名图》的协议,并着手进行采编活动。以《盐城市地图》、《盐城市城区地图》为底图,缩编丁《盐城市交通地名图》.并未经审查就予以出版,非法获利6000元。盐城市测管处(执法主体,即为盐城市测绘管理局)根据测绘管理法律法规于1995年4月18日对盐城市地名办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

  l对违法编制、出版《盐城市交通地名图》的行为,在盐城市有关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立即停止《盐城市交通地名图》公开发行,没收并销毁其底版,对尚未分发、出售的印刷图,须在其图名右上角加盖“内部用图”章印,只准内部使用。

  3在《盐城市交通地名图》编绘、出版的档案资料中,补加注明编绘该图所依据的地图、资料来源,向盐城市测管处表示道歉。

  4责令赔偿盐城市测管处经济损失2000元。

  5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

  盐城市地名办不服向江苏省测绘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

【复议】 江苏省测绘局依法受理并追加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为第三人,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复议决定书》:

  l、维持《行政处理决定》第一、第三项。

  2、变更第二项为立即停止《盐城市交通地名图》的公开发行,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书面向本局申请审查《盐城市交通地名图》,本局酌情处理。

  3、变更第五项为没收非法所得6000元。

  4、撤销第四项。

【评析】 盐城市测管处在处理本寨时,有三个严重错误: 是桶查事实不清,违法所得本应为6000元,而非8000元:二是处理不公正,只处理了盐城地名办,而未处理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三是未依法处理。根据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对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而不能责令违法者赔偿执法主体的经济损失。盐城市测管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有义务查处违法行为,何来经济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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