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秀丰管理区及其党支部书记王仕青非法占用耕地案
导读:
【案情】 1998年5月间,翁源县翁城镇秀丰管理区党支部书记王仕青专门组织召开管理区及该区王姓6个村的村长、村代表参加的开河会议,会上由王仕青主持,并决定在秀丰管理区王姓6个村与同镇胜利管理区一、二村有土地权属纠纷的征偿坝(地名)耕地上开河道,并制定了详细开河规划及有关事宜。5月19日,王仕青带领秀丰管理区干部及王姓6个村村民,雇请4台推土机,未经批准,强行在征偿坝耕地上推土开河。至11月初,在耕地上开通一条长360米,底宽7米,面宽12米的新河道,造成毁坏耕地15 84亩(其中旱地12 57亩、水田3 27亩)。
【判决】 1999年1月26日,翁源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秀丰管理区罚金一万元;判处王仕青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秀丰管理区和王仕青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8月3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l、翁源县国土局对本案调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认为其违法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于是将该案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翁源县国土局的做法是正确的,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2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仕青认为,开挖河道之处是河床而不是耕地。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6月就开挖河道之处地类问题,请求省国土厅依法作出鉴定。省国土厅派出调查鉴定组会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查阅了土地资源详查,国土部门的测绘图,航片图及现场照片,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认定开挖河道处是耕地,因开挖河道被占用毁坏耕地面积15.84亩,其中旱地12.57亩、水田3.27亩。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省国土厅的鉴定结论,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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