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分配拆迁安置费吗?
导读:
王律师:
几年前,我租住了朋友李某的两间平房,我们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在租赁期间,房屋因气候原因遭受了较大程度的破坏,我便出资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前不久,房屋被列入规划重建区,需要拆迁,我和李某因拆迁安置费发生纠纷,我能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将房屋拆迁安置费分配给自己吗?
王勇律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货币补偿是大规模旧房改造中的一种新型安置办法,是指拆迁人对拆除依法批准的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费的发放对象,是在拆迁过程中,因房屋拆迁而利益受到损失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这里的“所有人”不应当作狭义的理解,除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外,还包括代管人、管理人以及对房屋享有承租权的承租人。本案中,房屋所有人是李某,李某对被拆迁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因为房屋需要拆迁,所以李某对该房的所有权即将灭失,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你是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过修缮,付出了一定的经济代价,因此,应当对你分配一定的拆迁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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