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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不合格,法院判决装潢公司违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5 09:28:52 人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2006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某装潢公司签订了《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装潢公司对陈某的住房进行装修,工期60天,装修价款8万元,装修所需材料约定均由装潢公司采购,并保证所购材料符合环保标准。装修峻工后,陈某进行了初步验收,并支付了所有一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某装潢公司签订了《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装潢公司对陈某的住房进行装修,工期60天,装修价款8万元,装修所需材料约定均由装潢公司采购,并保证所购材料符合环保标准。 装修峻工后,陈某进行了初步验收,并支付了所有一程款,同时与装潢公司签订了《保修协议书》期限为2年。 入住后不久,陈某便感觉有头晕、恶心的症状,后经人提醒,陈某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结果为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2006年8月,陈某将装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房租费、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工和返工费共计4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某与装潢公司之间订立的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既然合同约定装潢公司购买的施工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装潢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装潢公司在陈某发现室内空气因材料释放出的甲醛超标后,没有按《保修协议》进行返工,并导致某无法入住房屋,因此判令被告装潢公司赔偿原告返工费、误工费、房租费、交通费等共计38000元。 [律师观点] 王现辉律师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市场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室内装饰装修产业也快速发展起来,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滞后,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突出。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的法律问题 1、陈某与装潢公司之间订立合同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251条的规定,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陈某将室内装修交付给装潢公司,并支付价款,公司完成工作后交付工作成果,符合承揽合同的表现形式,应当属于承揽合同。 2、装潢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义务 既然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那么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应当有瑕疵。《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约定装潢材料均由被告购买,并符合环保标准,但陈某入住后经检测发现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影响人体健康,显然装潢公司承揽的装修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即使陈某在入住这初已进行了验收,但那种验收仅是初步验收,因为相对于专业的装潢公司来说,陈某作为一位普通消费者仅能承担一般注意义务,不能因其已初步验收便免除被告的合同义务。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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