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无区别?
导读:
市民李先生:我与王某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我家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2004年,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我也同意离婚,孩子可归我直接抚养,但王某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我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她无关,她的要求合法吗?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张同林律师:她的要求合法。本案无论从判断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还是从离婚时经济困难一方获得救济的角度,王某均可获得居住权。
1994年前后,正是我国公有住房改革的高峰时期,即将原来的承租人及同住人享有对公有住房的使用权,通过补贴、折价、评估,让原承租人购买,取得公有住房的所有权,成为家庭财产,登记房屋产权证。因此,应分析该房屋在承租使用权、所有权的延续过程中,如果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或赠与取得的情形,则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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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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