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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引发连锁反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7 16:17: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文章分析了案例房产过户引发连锁反应:为了避税赠与房子但女婿吸毒变更过户丈人为索要房产法庭相见;同时文章还提供了包括房产过户,房产过户引发连锁反应,农房拆迁等相关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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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五十而知天命,王某同在他的天命之年赶上了城乡发展,农房拆迁的机遇。王某同膝下只有一女王某,女儿6年前嫁给了隔壁村子的孙某,孙某比王某大5岁,其他都好,就是有点在社会上染来的浪荡气,老两口起先不满意,但最终没能拗过丫头。

  房产过户引发连锁反应一:为了避税赠与房子

  老房子拆迁后,王某同夫妇安置到了一套六楼带阁楼的新房,外加一个宽敞的汽车库。当听说两年内转让新房要征税后,王某同想就王某一个宝贝女儿,房子总是要留给她的,与其将来女儿出钱才能成为房子的主人,不如现在就把房子办在她的名下。小作咨询,王某同在分到房子不久,就和老婆、女儿去了公证处,三人签下一份赠与协议:父母同意将房屋赠送给王某所有,父母享有居住权。隔两天,发现漏了汽车库的事情,于是三人又签下一份补充协议,将汽车库也同样赠与女儿,但是加了个条件,如果王某和孙某离婚或者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父母有权收回房屋和车库。之后,新房和车库的房产证直接就办在了王某的名下。拿到房产证的时候王某同仔细看了看,发现共有人一栏有孙某的名字,就向办证的同志表示了质疑。正是觉得孙某这个女婿总有那么一点点不能让人完全放心的感觉,所以两份协议都是背着孙某签下的,也明确房子只是给女儿的。办证的小姑娘可能那天刚好和男朋友吵过架,心情不大好,唬着脸告诉他们说这是规定,王某已经结婚,按照规定就是要把他老公的名字写在房产证的。听说是规定,王某同也没再多问。

  房产过户引发连锁反应二:女婿吸毒变更过户

  一家五口祖孙三代在新房子里其乐融融的日子并没有多久,2007年底,孙某染上了吸毒的恶习。这一年的春节是一家人最哀痛的节日,虽然孙某痛心疾首表示一定改掉毛病,但背地里还是没有能断根治本。出于对毒品的恐惧,也为了给孙某改过的压力,王某同提出,要将房子车库收回到自己名下。

  孙某虽有不乐意,但丈人老婆已经发下话来——如果要这个家就在协议上签字,知道自己有错在身,再说房子本来确实就是老两口的,孙某也就在归还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签订归还协议的同时,为了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他们还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王某、孙某是出卖人,王某同夫妇是买受人,房屋车库总价50万元。当天,买卖协议交到了房管局办证的窗口。新证办下来没几天,孙某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

  丈夫吸毒又屡次不改的事实让王某深受打击,她受不了朋友问起孙某下落时自己抬不起头的尴尬,也痛恨孙某的口是心非。这年的夏天,王某去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

  接到法院传票的孙某没有对自己的责任多加反思,却想起了房子的事情,原来半年前将房子归还给王某同夫妇的事情是他们和王某早就设下的阴谋,现在王某要和自己离婚,房子自己又没份,不由得咬牙切齿。孙某想起,他们之间还有一份买卖协议的,并且房管局备案的就是这份协议,既然是买卖,该让王某同夫妇拿出房款来,既然没有给过房款,那么房子理应自己还是有份的。按着这个思路,孙某也上了法院,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协议,由王某同夫妇返还房产。

  房产过户引发连锁反应三:索要房产法庭相见

  王某同做梦都没有想到孙某会把他给告上法庭,还理直气壮地索要其本没有一点贡献的房子。庭审下来,法官对这一家人的矛盾纠纷掌握了底细,本是想和离婚案子一并调解,劝和一对小夫妻,重筑家庭和睦的,无奈利益当头,孙某的情绪也偏激,调了多次,都没有结果。2009年3月,法院就房产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争议房屋原系王某同夫妇的拆迁安置房,二人曾明确只赠与王某,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办成了所有权人为王某、共有人为孙某的房产证。虽然该房产登记行为导致孙某享有产权,与只赠与王某一人的本意相违背,但王某同夫妇及王某对该结果是明知的,也未及时的主张变更或撤销,其所采取的放任和默许的态度,导致孙某享有房屋产权的事实。但这并不影响王某同夫妇与王某所签订公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后来孙某也参与签订的房屋归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孙某因自己吸毒过错为消除家人顾虑而作出的归还房屋的主观愿望的体现,又是产权人行使处分权利的反映,也与先前公证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回应,该归还协议亦属真实有效。根据归还协议的内容,归还应是无偿的。

  至于根据归还协议双方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通常的交易习惯,又违背公序良俗,且孙某也因签订归还协议已丧失相应的产权,无权再以出卖人的身份签订所谓的买卖协议,因此该房产买卖协议缺乏真实性、客观性,谈不上解除协议、返还财产。孙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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