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 引发夫妻矛盾
导读:
随着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公布和施行,房产归属问题成为不少市民的关注焦点,房产证“加名潮”也随之涌起,有些小夫妻甚至为共同署名的问题闹起了矛盾。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人士,就此问题进行详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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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市民张丹(化名)和丈夫就闹起了矛盾。两人结婚五年了,婚后一年半,两人在我市铁西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新房,产权证上写着丈夫的名字。经亲属提醒,张丹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可回家与丈夫协商此事时,却被丈夫拒绝。“我们两人感情挺好,为啥突然提到离婚时才需要考虑的事,没有必要这样做。再说了,即便是不写你的名字,房子也是我们俩共同所有。”虽然丈夫这么说,可张丹却认为,口头说法不起法律效应,既然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要求共同署名无可厚非。因此小两口产生了分歧,最后闹得几天不说话。
就此,记者咨询了辽宁正大律师事务所张振律师。据其介绍,婚后购房,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如未对产权归属进行约定,也就是没有一方选择赠与或放弃,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办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是房产共有人,因此加名与否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不仅张丹夫妻俩,近日,市民刘敏(化名)的母亲听同事们都在议论子女房屋产权共同署名的事,回家便向已经结婚三年的女儿女婿提及此事。刘敏和丈夫结婚时房子的首付款是丈夫支付的,但装修房屋的费用则是刘敏母亲出的。刘敏的母亲希望,女儿的名字也能写在房屋产权证上。但女婿却感觉结婚三年多了,夫妻俩人感情很好,丈母娘突然提及如果离婚、房屋的归属问题,这让他有点不高兴。而刘敏的母亲则认为,结婚时女方拿了一笔装修费,房产证上就应该有自己女儿的名字。为了此事,家人闹起了矛盾!
张振律师介绍,婚姻法新解中规定,上述情况一旦夫妻离婚,房子的产权归首付者,至于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在此期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后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随后,记者联系了鞍山市房产局产权产籍处和发证中心,据工作人员介绍,最近一段时间,有很多市民前来咨询房产证夫妻共同署名的细节,经工作人员讲解后,真正办理房产“加名”的市民不多。因为近两年来,鞍山购房夫妻到现场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符合条件者都会在产权证的附录一页注明共有人的名字。
张振律师介绍,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主要解决的是父母给子女单方买房的房产归属问题,即便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也视为子女一方所有。例如,妈妈给刚结婚不久的儿子买了一套新房子,登记办理产权证时只写在了儿子名下,这就表明是儿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所有。
至于现在很多人认为,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的情况下,房屋就与另一方无关了,这种观点也不完全正确,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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