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新政引发三类民事纠纷案件
导读:
从去年以来的新一轮房屋调控新政对房地产市场以及法院的民事审判造成了较大影响,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涉房新政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进行了调研,涉房新政引发的新案件类型有三种。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涉房新政引发的新案件类型有以下三种:一,购房人以贷款首付比率提高导致其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二,购房人以按照房屋新政,银行不予办理贷款从而无法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三,购房人因不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条件,以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从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涉房新政出台而解除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可能存在两种类型的损失:一是卖房人的预期利益损失,主要是房屋差价损失。对此应从购房性质、有无损失、损失大小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不应超过实际损失。二是双方为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做准备所发生实际费用。包括居间费用和为履行合同做准备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因频频出台的房产新政,产生了许多纠纷。特别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因无法履约而产生各种风险。所以,在购房时,一定要详细了解房产新政,对各种调控政策了解之后,再看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和购房要求,以规避风险。
2月,国家再次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苏州市的限购政策也应运而生。由此带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风险重新显现。近日,已经签订购房合同,但因房产新政“国十条”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而无法办理贷款的刘女士在苏州虎丘法院的调解下选择退房并支付给卖方违约金15937元。虽然双方已经化干戈为玉帛,但房产调控形势下房屋买卖中的支付风险仍值得广大市民注意...【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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