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地产权属登记 > 其他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3 04:48:52 人浏览

导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发布。实施细则特别提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须提供利害关系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那么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发布。实施细则特别提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须提供“利害关系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那么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对于此前市民担忧的不动产登记是否会导致隐私泄露等问题。《实施细则》也有专门的条款进行了相应的阐释。

  《实施细则》提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实施细则》明确,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但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此外,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