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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5:27:22 人浏览

导读:

相邻权指的是相邻的两户人家对于不动产之间的排水用光等问题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相邻权纠纷之后,双方要及时解决,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的会使得两户人家都人气大伤,那么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相邻权指的是相邻的两户人家对于不动产之间的排水用光等问题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相邻权纠纷之后,双方要及时解决,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的会使得两户人家都人气大伤,那么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相互给予必要便利的关系。对于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合理分配,对于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关系。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一旦发生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既包括临时利用也包括长期利用。

  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采光、日照方面应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一方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

  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

  相邻损害防免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防止和避免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如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要注意避免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具体根据。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当地习惯。”由于不同地区相邻各方的具体情况不同,差别较大,法律、法规不能作统一的详细的规定,因此,法律、法规没有的,可以依照当地习惯。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一103条的规定。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无需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

  最后,在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方面,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三、相邻权的基本内容

  相邻权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便宜而对相邻不动产为使用或限制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相邻不动产为特定使用的权利。即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宜有必需或必要时,在相邻不动产上所为的特定使用,如邻地通行、铺设管道等,其中包括在此基础上依约定等方式形成的地役权内容,主要体现在积极地役权方面,在这两大法系其内涵是一样的,即“供役地人必须允许在其土地上为特定行为,如通行、取水等。”二是限制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亦即当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造成对邻人的妨害(包括危险)时,其邻人有权予以排除。“免受相邻不动产的妨害”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两大法系中的消极地役权也是该权利的体现,即“拥有供役地的那些人,被禁止在他的土地上的为一些合法的行为,因为这将会影响需役地。”例如在“普通法的早期,土地所有者对光线、空气和视野所享有的权利是不能被相邻土地的建物妨的”。

  相邻权是从属于相邻土地的一种权利,事实状态的存在决定了权利的归属。相邻权的主体以不动产使用者为限,不限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因为相邻关系是为调整土地或建物利用关系所设定的,所有不动产使用者都自然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典权人、租赁人等。在英美法系“私的妨害”中,提起诉讼的主体也不局限于不动产所有权人,“承租人也有这种利益,而且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根据他们享有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实际利益也可提起诉讼。”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而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又可依法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故在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建物吸收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提到建物,当然就会推断房主拥有土地使用权。故将建物和土地分开,而不采土地吸收房屋的古罗马法规则更符合我国现实。如王利明先生就主张“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应当在法律上作为分别之物对待。因此在确定相邻关系的类型的时候,不应将土地的相邻关系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否则就会不再存在因建筑物的毗邻而产生的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当中的相关内容。发生相邻权纠纷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村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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