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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的合法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19:21:19 人浏览

导读:

房屋买卖一直是大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但是如果遇到黑心中介买到了合法性不确定的房屋将给自己的生活和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房屋作为大家的热门话题,那么动迁房买卖的合法性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房屋买卖一直是大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但是如果遇到黑心中介买到了合法性不确定的房屋将给自己的生活和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房屋作为大家的热门话题,那么动迁房买卖的合法性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动迁房买卖的合法性

  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

  二、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三、动迁房买卖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买房涉及的房屋金额比较大,因此一定要到正规的房屋中介去购买房屋。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也一定要慎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动迁房买卖的合法性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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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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