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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卖给他人 购房者如何要求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01:18:48 人浏览

导读:

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购房者如何要求赔偿案情介绍:本案被告联宏公司向被告中兴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中兴公司开发经营“金龙苑”二期商品房项目,并以中兴公司的名义办理该项目楼宇按揭及抵押手续。之后该项目的大部分商品房的出售由中兴公司和联宏公司所设立

  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购房者如何要求赔偿?

  案情介绍:

  本案被告联宏公司向被告中兴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中兴公司开发经营“金龙苑”二期商品房项目,并以中兴公司的名义办理该项目楼宇按揭及抵押手续。之后该项目的大部分商品房的出售由中兴公司和联宏公司所设立的“厦门联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龙苑二期工程筹建处”经办,由联宏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盖章确认。本案原告黄某经筹建处及中兴公司同意预先装修并入住讼争房屋,后与筹建处及中兴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合同》,并依该合同支付了首付款项。原告及筹建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送交被告联宏公司签字盖章。联宏公司却对该合同进行涂改,将买受人改为姜某,并办理了合同的鉴证登记备案手续,姜某取得了讼争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黄某得知后,以联宏公司、中兴公司和姜某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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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筹建处及中兴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合同》合法有效,内容详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联宏公司与姜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法院判决后,被告联宏公司及姜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与筹建处及中兴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合同》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在该订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联宏公司与黄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将该订购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是错误的。而联宏公司与姜某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姜某亦已取得产权证。黄某称联宏公司与姜某恶意串通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黄某的原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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