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产纠纷 > 房产买卖纠纷 > 买房“改底单”未成 起诉解约

买房“改底单”未成 起诉解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22:28:53 人浏览

导读:

卖房时称可通过关系到建委改底单,结果三次改底单未果,因卖方违约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买方以对方存在根本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曹某诉称:2010年3月18

  卖房时称可通过关系到建委“改底单”,结果三次“改底单”未果,因卖方违约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买方以对方存在根本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推荐阅读:

  离婚房产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如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曹某诉称:

  2010年3月18日,其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协议书,约定张某将其购买的本区一地块上的预售房屋卖与曹某,房屋价款为115万元,张某应于2010年3月24日前为曹某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双方又在经纪公司的主持下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于2010年3月24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或购房公证协议手续。该协议签订当日,曹某向张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张某又称可以通过关系到石景山区建委“改底单”,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变更为曹某,但是双方前后三次到建委改底单均因张某的失信和严重违约而未果,后经查询得知涉案房屋买受人根本已无法变更为曹某,且因张某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

  被告张某违反居间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至今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购房公证协议手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4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快车房地产法频道为您整理房产买卖房屋租赁房产纠纷等房地产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房地产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