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农村房屋买卖有效案例
导读:
北京法院判农村房屋买卖有效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个案的特殊情况,突破以往审理农村私房买卖一般认定为无效的惯例,对马某与陈某农村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鉴于马某在取得该房产权证书后,已将户口迁入并实际居住10余年,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法院终审认定马某与陈某于198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该案当事人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3月31日,马某与陈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某居民院的3间北房卖与马某,价款21000元。马某交纳了相应契税,取得了相关审批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此后,马某于2005年3月将户口迁入当地。2007年6月,陈某突然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腾退房屋。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该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在十几年的时间内,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鉴于此,在综合该案的历史背景及从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应该以确认马某与陈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为宜。
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案例]2002年8月3日,李某与相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相某将自建私房一处作价14000元出卖给李某,上交所在村委的款项由李某负担;相某将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农民进城后能反悔所卖的农村房屋案例案例介绍:原告高先生本为南谯区大王镇郝郢村的农民,1985年得到本镇林楼村的宅基地,并于1986年建成2层楼房4间和2间平房的
我们知道农村房屋不同于城市,很多人对农村房屋买卖都不了解。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农村房屋买卖必须符合的条件如下: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