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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违约纠纷增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13:03:0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消费者买房须先签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付定金,这已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一个惯例。然而,就是这个行业惯例,惹来不少消费者的投诉与争议,许多消费者因最终无法与发展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又无法收回定金投诉到消委会。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针对消费者签

  核心内容:消费者买房须先签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付定金,这已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一个惯例。然而,就是这个行业惯例,惹来不少消费者的投诉与争议,许多消费者因最终无法与发展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又无法收回定金投诉到消委会。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针对消费者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和交付的定金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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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广东省消委会了解到,这几年因定金问题投诉到省消委会的与日俱增。最近,该消委会还接到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商利用霸王条款不退还消费者交付定金的案例。

  消费者王女士于2003年10月6日,到位于广州海珠区燕子岗体育场的动感华庭看楼,觉得楼盘不错,便向售楼部的一位先生打探最低价钱。这位先生表示,必须先交1千元才能向领导申请一口价单位,如申请不成功,则马上退还。在王女士交了1千元诚意金后,有位肖小姐打电话称,领导已批准了“一口价”,但王女士必须即时交1万元定金,否则1千元诚意金就没有了,王女士又如数交齐了1万元。王女士万万没有想到,她就这样一步一步地掉进了发展商的“定金陷阱”。

  2003年10月10日,王女士到广州市国土局查询该房子的产权情况,才得知动感华庭的A、B、C三栋楼房大部分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包括王女士所认购的C606房,王女士马上要求退还定金,但发展商坚持不肯。在无可奈何的情形下,王女士唯有同意先由发展商涂销房子的抵押记录,再按认购书内容交付首期房款。

  此时发展商又向王女士提出要求,要她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说是银行要求的,否则就无法办理涂销手续,并承诺一个星期内办妥,结果王女士又听信了发展商的一面之词,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次等王女士签完后,发展商干脆连合同都没有给王女士,只是称要拿去办理涂销手续。

  但到了11月5日,王女士在国土局还是没有查到该房子已被涂销的记录。期间,王女士到施工现场看过该房子的工程进度,认为发展商根本无法在2003年12月31日把楼盘交付使用,并达到三证一书的收楼标准。鉴于发展商的实力问题和故意隐瞒抵押房的事实,王女士已不再相信这个发展商,也不愿意继续交付房款了,于是要求发展商退还定金,但是经过多次交涉,发展商坚决不同意退还定金,王女士万般无奈,只好将主持公道的最后希望放到了广东省消委会上。

  据广东省消委会副会长陈国梁介绍,许多消费者像王女士一样在并不知悉所售楼盘情况,也没有看到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就被迫交付了定金,在交付定金后,即使对购房合同有异议,发展商也不让修改,否则就无法买到房子,定金也会被发展商视为违约金没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种必付定金的“霸王条款”使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从这个角度讲,有关定金的合同条款不尽合理。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又使这一“霸王条款”有了一定的合理性,在此解释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同时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无法界定的问题,而且该司法解释忽略了消费者在签署房地产认购书时普遍没有看到合同条款,没有足够知情权的问题。有法律界人士提出,那么,究竟消费者因在签订认购书时没有看到合同文本,导致事后无法接受合同条款的内容,从而无法与发展商签订合同的情形,算不算“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该司法解释并不明确。

  陈国梁指出,购房定金倒底该不该收值得探讨,必须在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才能堵住其中存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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