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多年后能否反悔
导读:
[案情]
原告徐某系被告徐某某与谢某某之女。1997年徐某父母离婚,协议离婚时约定将金坛市房产一处赠与徐某,徐某成年后多次要求将房屋过户未果,遂将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谢某某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徐某某不同意。
[评析]
本案中,对被告徐某某是否要履行过户手续存在两种对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房屋没有过户,但协议已签订12年,被告没有对该赠与提出异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过户手续。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从法律适用上考察,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父母双方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人进行赠与时,是合同赠与的一方,同时,作为监护人也是对该赠与房屋进行管理的一方。笔者认为,离婚中对未成年人的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存在区别,在这一合同中受赠人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赠与行为与受赠人的接受行为是同一的。笔者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同一性,未办理过户手续并不能成为合同效力待定的理由。如果认定在过户前,赠与人随时具有撤回权,这种赠与协议便完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上考察,该赠与合同有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成立于12年前,当时未成年人的财产由监护人管理。当被赠与人成年后,具有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协议的内容。在赠与合同成立以后12年中,被告没有对该赠与合同提出异议,而在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却不愿履行该赠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结合该案件的具体案情,赠与的标的物是可分的。该赠与的履行具有履行上的可行性,并不会严重影响赠与人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同时由于被告长期以来都没有对该赠与提出异议,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该协议也具有履行上的必要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现今,以未成年人名义办理房产登记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在增多,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提醒广大父母们在关爱子女的同时,也要注意其中可能存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