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孝 母亲怒卖公证房产
导读:
核心内容:公证房屋被卖应该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个涉及买卖公证房屋的真实案例,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公证书》上写明牛老汉愿把名下的企业产房屋“转让”给大儿子名下,但生活中该“转让”行为却始终未能履行。牛老汉去世后,牛大娘认为大儿子夫妇不孝,怒将该房屋卖给邻居李阿姨。日前,大儿子夫妇将母亲和李阿姨告上法庭索要房产。西青法院审理后,认定李阿姨系善意、有偿取得该房屋的使用,被告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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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据了解,已故牛老汉名下有一套承租的企业产房屋,他和老伴及大儿子一家共同居住在此。2006年,牛老汉夫妇经过公证部门公证,愿将该房屋的承租人改为大儿子夫妇。然而这份公证的内容却一直未实际履行,2008年牛老汉去世,大儿子夫妇也搬出了这里。2010年3月,牛大娘和邻居李阿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产卖给了李阿姨。
牛大娘的大儿子夫妇得知母亲卖房后,将母亲和李阿姨告上法庭,认为母亲无权处分该房屋,要求确认被告方的房屋买卖无效。庭审中,牛大娘称,公证文书只是一个声明,不是赠予,作为该房屋的继承人和公证书的声明人,有权终止把房屋给原告。牛大娘指出,自己不止原告一个儿子,把房屋给原告也显失公平,况且原告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她一直由其他子女赡养。李阿姨则表示,卖房时牛大娘和除原告外其他子女都签了字,所以认为房屋买卖有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两被告的买卖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定。牛老汉死后,其妻牛大娘顺理成章成为合法居住、使用人,并且在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中有牛大娘及其子女签字。而李阿姨在取得诉争房屋使用权时,房屋承租人仍为牛老汉,由于李阿姨对牛大娘已将房屋公正转让给原告的情况并不知情,故此买卖关系应确认为李阿姨为善意、有偿取得诉争房屋的使用权,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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