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继承房屋超过20年 诉请合同无效败北
导读:
刘女士的生父刘先生于1947年左右,购买了位于丰台区西局某处的房产,后刘先生与妻子龚女士对所购买的房产进行了翻建,两年后,刘女士出生。1953年刘先生去世后,刘女士与其母亲在该房产中生活。1954年,龚女士与杨先生再婚,一年后,妹妹杨女士出生。龚女士于1964年死亡,刘女士于1972年结婚后从房产中搬出。1978年左右,妹妹杨女士结婚后不久也从该房产中搬出。在杨女士结婚之前,其父杨先生已经从该房产中搬走,并于1994年至1996年期间死亡。
1980年左右,妹妹杨女士将房产以370元的价格卖给了安先生。但是杨女士一直对姐姐谎称是把房屋出租了,2007年4月,她才告诉姐姐她把房屋给卖了。购房后,安先生一家多次对房产进行了翻建,并在1996年通过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分割。
姐姐刘女士在知道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妹妹擅自出售后,认为妹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就将妹妹及购买房产的安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妹妹杨女士辩称,自己从出生就在此生活,姐姐1972年结婚出嫁后,自己一直在此处居住,该处房产就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利处分。自己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杨女士的母亲龚女士于1964年死亡,继承事由发生距今已40余年,远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另外,本案诉争房产自1980年后一直由安先生一家居住,并被多次增建,且已被民事判决确认产权归属,刘女士在此次诉讼以前从未主张过权利,因此,法院对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故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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