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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机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4 04:32:54 人浏览

导读: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可能会由于某些债务原因将房屋进行抵押,那么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机关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机关相关法律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可能会由于某些债务原因将房屋进行抵押,那么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机关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机关相关法律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一、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机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房屋抵押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抵押登记的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机关”的法律内容,房屋抵押需要向有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除此以外,在抵押登记之前要准备好所需的材料文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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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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