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导读:
一、贷款条件:
1.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一年正常缴存公积金;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购买住房总价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
6.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7.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二手房”房屋总价(成交价与评估价两者取其低)的70%。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四、贷款利率:
根据央行规定,自2006年5月8日起,现5年(含)以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14%,5年以上为4.59%。
五、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借款人每月以同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指借款人每月以同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余额逐月递减。
六、提供材料: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
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工作在五县(市)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七、贷款流程:
1.签订《付款约定书》:房屋买方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号;房屋卖方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契证》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共同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中心”审核买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买卖双方签订贷款资金划付的《付款约定书》;
2.委托评估:借款申请人委托“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转让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书;
3.房屋转让: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市农税征管中心办妥契税完税手续,取得转让后的房屋契证;
4.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持前述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到“中心”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作贷款面谈记录;
5.贷款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审批;
6.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保险、公证手续;
7.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携带借款合同到受托银行,经审批、盖章后送办证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受理通知书交“中心”;
8.发放贷款:“中心”收妥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后,通知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9.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本付息;
10.合同终止: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受托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贷款人向“中心”(组合贷款向受托银行)取回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并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注销抵押登记。
八、受理时间:
1.全月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2.每日受理时间:按市级机关作息时间执行,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停止受理。
九、承诺时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执《房屋他项权证》后七个工作日内。
十、相关收费标准:
1.公证费80元/份;
2.保险费(房屋综合险)按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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