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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异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得不到应有保护宅基地维权难“剑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8 12:04:45 人浏览

导读:

农村离异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得不到应有保护宅基地维权难剑指法律适用盲区青岛新闻网2007-08-07094832财经日报引子:中年丧夫的鲁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与相处了十几年的公公婆婆在法庭上相见,而事情的起因竟是保险公司赔付的120000元身故保险金和去世的李某的一处房

农村离异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得不到应有保护宅基地维权难“剑指”法律适用盲区
青岛新闻网2007-08-07094832财经日报
引子:
中年丧夫的鲁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与相处了十几年的公公婆婆在法庭上相见,而事情的起因竟是保险公司赔付的120000元身故保险金和去世的李某的一处房屋。
2005年3月李某因意外去世,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120000元,该款被李某之妻鲁某占有,李某父母多次索要未果。2005年7月,李某父母以李某之妻鲁某、孙女李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告鲁某在法庭上辩称保险款属实,但要求对仍登记在原告名下,却已通过分家的形式分给被继承人李某的一处房屋进行分割,并提供了该村调解委员会出示的证明原告持有分家单的证据。而原告称房屋的产权人为原告,该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进行分割,并提供了宅基地使用证为证。
最终,法庭一审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对保险金进行了分割,对被告提出的分割房屋的请求,以“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为由不予认定。被告鲁某不服一审判决,现已提起上诉。
此案只是众多农村离婚及丧偶妇女中,不能分割到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分割到房屋所有权,又不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的众多事例中一个。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城市化改造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价值年年攀升。然而,由于农村城市化改造政策和现行的房屋土地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尚有不足,造成相关案件的审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盲区,使农村离异或丧偶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近日,村民刘某和赵某也终于就离婚财产中宅基地上的一处房屋分割经法庭调解达成了协议。
1985年1月,原告刘某(男)与被告赵某(女)经人介绍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各种琐事导致双方互不信任,2006年5月,赵某带着孩子搬出租房居住,刘某于2006年7月起诉离婚,并请求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两处房产的分割。一处是婚姻期间以男方名义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另一处是位于崂山区A村150号宅基地上的房屋,该处房屋共有三间,为男方婚前建造。双方对第一处房屋的分割没有异议,但对第二处房屋的权属却有较大分歧:原告认为此房屋以及所属宅基地是其婚前取得,是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认为,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以及结婚需分户建房可申请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原告取得该宅基地以及房屋,是基于“一户”而取得,而非基于原告“一人”而取得,因此,该宅基地及房屋不应作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最终,
经法院调解,刘某、赵某各得房屋一处——婚姻期间购买的商品房归女方,宅基地及房屋归男方。
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往往
成为离婚或遗产案件焦点
受理此案的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许征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A村位于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是前海风景旅游区与崂山风景名胜区之间的连接点,又紧邻啤酒城,距石老人海水浴场不足500米,在农村城市化改造过程中,A村的土地可谓具有巨大升值潜力和发展空间,如果进行拆迁,村民得到的拆迁补偿费用也相当可观。对于很多村民来说,该笔费用无疑会成为家庭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正因如此,在离婚及遗产纠纷案件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分割自然成为该类案件中争议的焦点。
土地证和房产证不能合一
导致房屋权属管理上缺失
据了解,目前我国城市房屋已经开始实行房、地统一登记,实现两证合一,但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房屋还没有完全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证是农村村民对住宅用地享有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在还没有实现“土地证”、“房产证”两证合一,甚至是没有对房屋进行有效登记的农村,它还被用来作为村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从农村对宅基地登记要求及程序来看,农村宅基地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制度,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是宅基地登记的前提之一,因此只要拥有该宅基地使用证,也就对该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两证不能合一,而又没有房屋产权证的现状,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差异,更是制度滞后和房产权属管理上缺失的体现。比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双方婚后在男方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由于没有房屋产权证,如果根据宅基地使用证来确认房屋产权的话,由于法律规定相对过于原则和土地登记相对过于简单,仅从土地登记记载的内容表面上看,很难反映出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内容,最终会造成妇女实现房屋所有权权益难,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权益更难的问题。”许征律师说。
据了解,目前农村中大部分宅基地是男方婚前因结婚建房而取得,取得的程序或者是以男方个人名义申请,或者是以男方父母名义申请。因为按照农村风俗,男方没有宅基地、没有建造房屋,没有这些基本的生活保障,女方很难和其结婚,因此,宅基地的取得以及房屋的建造大都在婚前完成。离婚时,由于现行《婚姻法》与《土地管理法》在财产保护制度方面未能很好衔接,基于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女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请求一般得不到应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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