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宅基地进行拆迁 卖地村民要分享补偿款 这合理吗?
导读:
买来的宅基地进行拆迁 卖地村民要分享补偿款 这合理吗?
2009-10-30 091326 来源:聊城晚报
本报讯 10月29日,家住开发区蒋官屯的郭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510000反映,两年前他在蒋官屯买了该村一村民的宅基地,然后在这块地上建了房子,一共花了9万多元。现在蒋官屯村要进行拆迁,盖回迁楼,这样郭先生
本报讯 10月29日,家住开发区蒋官屯的郭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510000反映,两年前他在蒋官屯买了该村一村民的宅基地,然后在这块地上建了房子,一共花了9万多元。现在蒋官屯村要进行拆迁,盖回迁楼,这样郭先生的房子将按面积给予拆迁补偿,一共可补偿18万多元,但是签补偿合同时村里明确规定,必须有郭先生和卖地村民的共同签名。卖地村民据此认为既然让他签字,他也要分享拆迁补偿款。郭先生想知道该村民的要求是否合理。
据了解,郭先生在买该村民宅基地的时候,曾和他签署过一项协议,双方在协议上都签了字。
记者就此询问了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的刘伟律师。刘伟表示,首先,郭先生和该村民当年签署的买卖宅基地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本村村民带有身份性质的一种权益,不允许向本村村民以外的人转让,只能在本村村民范围内流转。其次,因为双方当年签订的协议无效,郭先生无法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向村委会主张得到所有补偿款,卖地村民却有提出分享补偿款的权利。拆迁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可以由郭先生和卖地的村民协商解决,村委会可从中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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