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可以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吗?
导读:
张翔
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涉及到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由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提起,那么实践中有的拆迁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裁决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拆迁公司为申请人,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为被申请人作出拆迁裁决,这样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吗?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拆迁裁决只能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其他人,例如代理拆迁人实施拆迁的拆迁公司是不能提出拆迁裁决申请的,那么如果拆迁公司提出了拆迁裁决申请、拆迁主管部门作出了这样的裁决怎么办呢?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对这样的拆迁裁决,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只要认为裁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直接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直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将以拆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或者判决撤销该裁决。
案例:
王某是北京市某胡同12号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拆迁开始后,拆迁人与王某不能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02年10月,拆迁人的代理人,北京市某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裁决,在裁决审理过程中,王某未能就拆迁公司作为拆迁裁决的申请人提出异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遂以北京市某拆迁公司为申请人,以王某为被申请人作出了拆迁裁决,王某对该裁决不服,于2003年1月咨询张翔律师工作室。
承办律师在查阅了法律规定后认为该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遂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为被告向北京市某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该裁决存在问题为由撤销了该裁决并通知了王某,法院也以拆迁主管部门已经撤销了该裁决本案的继续审理已经没有必要为由裁定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2003年4月,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经承办律师参与,王某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了拆迁协议,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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