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动拆迁款不能私自占有
导读:
家庭动拆迁款不能私自占有
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家庭动拆迁款个人企图独吞”的财产纠纷案。(原告)杨先生与其祖父祖母(被告)及其他同住人(被告女儿及外孙女)共同居住在本市复兴中路320弄某号,户口也在一起。后来,因房屋面积较小,原告搬到与父母一起居住,但户口仍和被告在一起。去年6月,被告承租的房屋动迁,实际分得动迁安置款人民币310000元。动迁安置协议明确:根据被告处常住户口5人来计算发放货币补偿安置款,但被告得到310000元货币安置款后却拒绝安置原告和其他同住人,原告于是聘请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冠萍律师依法向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不和他们住在一起,属于空挂户口,无权分割动拆迁款,但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拆迁方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被告作为承租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是根据被告处常住户口5人来计算货币安置款,故拆迁单位向被告发放的动迁安置款理应由原告及其他同住人进行分割。在法院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后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先生补偿安置款、奖励费一次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1000元;2.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给付其他同住人(被告女儿及外孙女)人民币各2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上海这几年进行旧城改造,每年都会有几十万平方米的房子要动拆迁,因此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本案所涉及的家庭财产分割也是常见的现象。律师认为,动迁中房屋承租人(户主)将房屋动迁安置款占为己有,拒绝安置其他同住人,侵犯了其他同住人的合法权益。综观整个案件,其焦点在于:1.原动迁住房居住面积较小,而实际居住人口较多,因居住困难而在外借房居住,不算空挂户口;2.因家庭内部矛盾激化,无法在原动迁房屋居住,在外借房居住不算空挂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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