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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风险如何防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9 21:06:02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在社会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其相应的城市化进程也在加快,这也就意味着征收拆迁速度的加快。面对征收拆迁总有些不愿意拆的,这就导致了某些公务人员的强拆情况的发生。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强制拆迁风险如何防范的相关内容。

  在现在社会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其相应的城市化进程也在加快,这也就意味着征收拆迁速度的加快。面对征收拆迁总有些不愿意拆的,这就导致了某些公务人员的强拆情况的发生。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强制拆迁风险如何防范的相关内容。

  一、强制拆迁的法律沿革

  1991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拆迁;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强制拆迁。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废除了行政强拆,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条例》出台前,征收补偿标准往往都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行政强拆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权力无法控制,很难让被拆迁人信服,经常引发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暴力对抗。《条例》出台后,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拆迁,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即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分离。被执行人认为强制拆迁的行为违法,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权利的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在申请和实施强制拆迁的过程中,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和诉讼风险。

  二、强制拆迁所面临的风险

  (一)不予受理的风险

  《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形式要件的审查,若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全,应当限期补正。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形式要件外,《规定》在申请期限上也作出了限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不准予执行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对于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过去,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出台后,加入了“正当程序”、“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大大加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充分体现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

  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情形,法院以此作为审查是否准予执行的标准,进一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组织听证时,除要求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往往还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虽不违反法定程序,但是补偿决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就可能裁定不准予执行。

  (三)实施强拆过程中的风险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一是考虑法院的执行能力问题;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更容易控制风险。但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强制拆迁是个“烫手的山芋”,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时将面对更加激化的矛盾,极易引发暴力冲突和诉讼风险。

  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政府在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这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对话、沟通路径已全部关闭。在这样对抗的情境中实施强拆本就困难重重。实践中,经常出现强制拆除房屋后,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因强拆导致的财产损失。甚至有一些被执行人主张房屋中有大量金条、现金遗失,要求巨额赔偿。此外,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也极大地影响强制拆迁的效果。在工作中的一个小小失误就可能造成程序错误。一些执行人员作风不严谨,态度不当,也容易让被执行人产生误会,甚至引发激烈对抗。

  三、强制拆迁风险如何防范

  (一)依法实施征收拆迁

  《条例》和《规定》的出台,从司法审查和监督的角度,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赋予了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起诉;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可以起诉。要顺利通过这“重重关卡”,唯一的“法宝”就是依法实施征收拆迁。

  从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要求和审查内容看,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征收行为程序合法、正当,补偿公平、合理。行政机关只要从源头上抓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行为,通常都会得到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即便出现个别“钉子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赋予了行政机关权利救济途径,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走到申请强制拆迁的程序时,往往已经历了较长时间。在这过程中,经常要查阅或使用相关文件,如果对这些文件疏于管理,遗失了部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人民法院就可能因申请不符合形式要件而不予受理。因此,行政机关应建立一套健全的档案管理机制。

  (二)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仅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必备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拆迁申请的必备要素。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徐家良在回答潇湘晨报记者时指出,社会稳定风险,是指政府与公民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一旦超越底线,损害公民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可能会引发信任危机和制度危机,严重威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征收行为的重要环节,不是简单以风险评定等级作为征收决策的依据,而是通过从合法、合理、可行、安全等方面进行调查、论证,对征收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矛盾集中的问题等提前把握,拟定应对措施,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解决。例如,在入户调查时,就可以对被征收人进行政策宣讲,听取并记录被征收人的意见,了解被征收人的家庭、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汇总后,就可以初步把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可能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及原因,根据不同原因采取不同措施。在征收实践中,没有在签约期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并不都是因为被征收人提出过高的补偿要求。有的是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权属纠纷,有的是因继承权纠纷无法达成一致。像这种情况,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加强与被执行人的沟通,保障其征收补偿利益不受损失,一般在强拆过程中或强拆后不会引发更大的矛盾。而对于哪些补偿要求明显超出政策标准的“钉子户”,在强拆后往往会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强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工作。

  (三)建立有效的强制执行工作程序

  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时,也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搬迁;(2)发出执行公告,告知强制拆迁的时间,要求被执行人自行迁出房屋;(3)制定周密详细的执行预案,作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4)清点被执行人物品,制作物品清单。可以邀请被执行人单位、社区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或者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做好保全工作;(5)将物品迁至指定地点,清点、交接财物。做好证据保全;(6)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执行情况、领取补偿款或安置房的方式,告知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从受案范围、管辖、起诉期限等多方面加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下,人民法院对强制拆迁申请及强制执行行为的审查也会更加严格。行政机关应规范征收和执行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被征收人的对话和沟通,作好执行善后工作,避免因强制执行加大社会矛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强制拆迁风险如何防范的全部内容。对于这些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我们一定要坚决的抵制到底,要利用法律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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