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拆迁货币安置最多拿25%补偿金
导读:
近日,宁波市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并于2016年7月13日开始正式施行。按照新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子,业主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奖励和补助最高可以达到25%。
据悉,《规定》暂只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明确除给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增加补偿资金5%外,对选择单一货币安置方式的再给予15%的奖励;对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则给予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部分10%的奖励。
《规定》对使用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买房屋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规定》明确被拆迁人从拆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
《规定》旨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高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化安置率,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和安置房去库存,促进宁波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宁波市城中村拆迁改造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宁波市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率不足5%,大量的安置房建设进一步加大了宁波市房地产库存。调整后的货币安置政策将使货币安置与调产安置的价值基本达到平衡。
(原标题:宁波鼓励住宅拆迁货币安置 最多拿25%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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