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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0 08:49:11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动迁房是开发商给予被拆迁人所居住的房子,居住满规定期限,拿到房产权属证书,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此类房屋的买卖出现纠纷有哪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法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在我国,动迁房是开发商给予被拆迁人所居住的房子,居住满规定期限,拿到房产权属证书,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此类房屋的买卖出现纠纷有哪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法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一、动迁房买卖纠纷是哪些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

  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6、动迁房买卖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二、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1、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3、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动迁房买卖是什么

  动迁房买卖由于动迁房(所谓动迁房又称动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拆迁安置人,除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性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到这你应该清楚了一套小小的房产居然会有这么多的不同的法律关系纠纷。看完今天这篇文章,日后如要进行诉讼,也清楚自己这是什么法律关系纠纷了吧。不清楚案由,去法院申请办理的时候可是有可能被打回重写的。好了以上就是关于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的内容,谢谢你的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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