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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3 15:49:15 人浏览

导读:

国家对于土地的开发管理有着绝对的权利,因此各省市可以在国家文件的指导下从事房屋征收或是土地储备工作,但这二者是不一样的。那么如何理解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对于土地的开发管理有着绝对的权利,因此各省市可以在国家文件的指导下从事房屋征收或是土地储备工作,但这二者是不一样的。那么如何理解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理解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

  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二、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拆迁应当进行哪些审批

  现在无论农村征地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要求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现在叫行政许可。

  首先,取得项目立项。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

  第二,取得规划许可。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前面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目前在房屋拆迁诉讼阶段,一般会忽略选址意见书。如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备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老百姓可以要求听证,要求对规划许可审查,看前面有没有选址意见书。

  房屋拆迁中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如何理解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的信息,由上可知,房屋征收与土地储备是不一样的,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可以作为土地收储的来源之一。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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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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