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补偿协议会被强制拆迁吗
导读:
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正常的模式应该是双方达成协议,拆迁方再进行拆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拆迁方并没有在双方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拆迁,而是进行强拆。那么,未签订补偿协议会被强制拆迁吗?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1、补偿协议未达一致是不能强拆的。
2、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未签订补偿协议就拆迁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在被征收人和拆迁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只有一种强拆是合法的,那就是拆迁方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不起诉的,拆迁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市县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强拆时还应当进行公证、登记保存并妥善保管、移送屋内物品,除此之外,只要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而被强拆的均属于违法强拆。
1、在实践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往往不会亲自实施征收事宜,一般由乡镇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甚至是项目指挥部等单位具体实施,发生强拆后,县级以上政府常以“其他单位实施”来推脱。
2、最高法判例认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地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仍然不能规避补偿安置义务。市、县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有确保拆迁户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协议的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
3、至于市、县人民政府推脱已经授权给其他机构具体负责拆迁事宜,也不一定是真实授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实则是委托。
4、也就是说,授权不可随意进行,如果没有相应级别规范性文件的支持,只能是委托,所谓的授权机关,要承担行政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授予前述机关征收土地的权利,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应该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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