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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职工安置的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06 08:43:25 人浏览

导读: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一些地理位置特殊的企业来讲很有可能会遇到拆迁,如果企业拆迁的,对职工需要进行安置补偿。那么拆迁后职工安置的补偿标准是怎样?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一些地理位置特殊的企业来讲很有可能会遇到拆迁,如果企业拆迁的,对职工需要进行安置补偿。那么拆迁后职工安置的补偿标准是怎样?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拆迁后职工安置的补偿标准

  企业拆迁如果是迁移到新的地址,可以和员工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企业发生倒闭,则需要依据以下条款来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拆迁补偿款太低怎么办

  对于补偿款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三、拆迁如何补偿

  拆迁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拆迁后职工安置的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拆迁后都需要对员工安置进行补偿,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如果企业搬迁到其他地方,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愿意继续履行或者企业因拆迁破产倒闭的,都需要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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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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