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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17:14:15 人浏览

导读:

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9-1-19【生效日期】

   海关 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 倾销 税)

  【法规类型】 海关 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 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 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19

  【生效日期】2009-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国务院 关税 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 倾销 税,征税时间自2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 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 反倾销 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 反倾销 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 海关总署 第3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和2007年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 反倾销 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来自势必顺报关员网海关总署公告关税征收新措施海关2009年第3公告中国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苯酚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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