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有关问题的公告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1,该税则号列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81011项下“聚酰胺-6,6切片”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不包括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101;如果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190。
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码为3908101101的聚酰胺-6,6切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9年10月13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在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
海关总署令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8月12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冷轧普通条杆(税号:72151000、72155000、72159000)进
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备案流程包括有: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等。我国《对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规则包括有: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包括有: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