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征地补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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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卖骑手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可主张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原告后住院花费10万元,律师代理后发现,孟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从事外卖配送业务,因此将孟某、外卖骑手所在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令外卖骑手孟某所在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张某的全部损失。
    成都律师-王庆庆律师 王庆庆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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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人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后向老板索赔,老板是否担责
    辆车主就擅自挪动,造成正在车上卸货的车主摔倒,造成脑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立案,刘某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0万元,赔偿后,法院判决刘某缓刑,刘某遂以跟随赵某和其丈夫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死亡,赵某和其丈夫作为老板,应承担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刘某承担28万。律师作为被告,从雇主的主体资格、刘某主张的索赔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挪车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刘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等方面发表了意见,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成都律师-王庆庆律师 王庆庆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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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在网售平台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权,被索赔80万以上,代理后成功减损
    标,起诉至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分别主张80万和150万索赔。2021年宁某在线下购买衣服,找人代工贴标,在PDD、ALBB等平台上销售,被上海某公司以侵犯HAZZYS商标,起诉至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主张100万索赔。代理律师从商标独占许可的时间、商标注册类别、主观过错程度、销售量中存在刷单等情况在庭前与法官进行了沟通,最终上述3案分别以2万、3万、1万的金额达成调解,最终结案。
    成都律师-王庆庆律师 王庆庆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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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成功案例
    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9日解除。申请人向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的另一倍工资2万余元。二、律师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入职,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支付双倍工资给申请人。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在仲裁委的居中协调下,经过多次磋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了调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成都律师-汤佳杰律师 汤佳杰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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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辞退合法吗?看徐律师如何帮你拿赔偿
    5年10月1日,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运营主管一职。在朱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拖欠朱某工资,并于2023年12月13日无故辞退朱某,且因该公司在做社保减员时填写选项为“朱某主动辞职”导致朱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朱某决定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由于缺少相关知识,面对专业人事显得十分局促,从而导致在调解阶段失去底气与信心。但又不甘心,于是到律所咨询徐律师。办案过程:徐律师在了解详情后,仔细看了看朱某的证据后发现朱某申请的赔偿项目不全,并且金额也计算的偏低,随后向其提议撤回原来的仲裁申请,重新编写仲裁申请书并重新提交。徐律师表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五十条的规定,应当向朱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等。朱某随即便委托徐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之后又在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办案结果:被告认为原告不满足考核要求,降薪调岗属于合理举动,原告不服从调岗安排故而将其辞退并非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徐律师认为被告无法证实考核表的真实性,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朱某考核不合格不适合原先的工作岗位,同时拿出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失业金。最后法院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辞退;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朱某工资的情况;判决该公司支付朱某工资、经济赔偿金、失业金共计2.7万余元。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案件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时候面对的是专业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思路很容易在和解阶段吃亏,所以还是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走法律途径,不仅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也更省心了。
    成都律师-徐艳阳律师 徐艳阳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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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死亡,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10月,某化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申请贷款3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4.65%;同时于某、陈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某化工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某化工公司发放贷款,但该公司未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2023年6月3日保证人于某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三人,经公证,于某之子及母亲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于某的遗产,于某的遗产均由本案另一保证人陈某一人继承。截至本案诉讼之日,某化工公司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罚息等合计2万余元,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化工公司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某化工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未按约定偿还,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结清利息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于某死亡,陈某作为保证人之一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陈某作为于某的配偶应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判决:1.被告某化工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262.38万元;2.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化工公司追偿;3.被告陈某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化工公司追偿。本案现已生效。律师说法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那么,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是否应以其遗产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不同于债务人,保证人是以其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当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随即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因此,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不会消灭,应由继承人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认同第二种观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责任在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之时即产生,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7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因此,保证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条款继承后进行债务清偿。但本案特殊在于,保证人于某去世后,其遗产由陈某一人继承,且陈某亦为本案另一位保证人。因此,陈某应当对某化工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于某的保证责任,陈某应当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成都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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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公司扣发工资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发工资的情况,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在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当劳动者遇到公司克扣工资时,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总的来说,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两方面:1、主动检查监察;2、被动受理投诉举报。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者的投诉对企业存在的违法扣发工资行为进行针对性的调查和处理,如果发现公司确实存在违法扣发工资的行为,会向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在给定期限内,公司拒不改正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责令公司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扣发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后续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扣发的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当劳动者遇到公司扣发工资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时刻可以及时向律师寻求帮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成都律师-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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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案例解析)
    年A与XX公司签订《XX村XX项目土建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及工程补充协议,将XX项目土建一标段工程发包给XX公司,D系XX公司在该项目工程的现场负责人。D雇佣B、C的挖掘机用于该工程区域内平整土地、挖沟等工作,约定每天费用为1000元。工程结束后,D支付B、C部分劳务费,尚欠B劳务费56825元、欠C劳务费7600元。2021年3月31日,D为B、C出具欠条1张,金额为64425元,其中欠B56825元、欠C76**元。另查明,A与XX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的含税暂定总价为18500000元,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A向XX公司支付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的80%。2021年2月2日,XX公司为A出具支付承诺书,承诺A春节前所拨付的款额600800元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资及材料商货款。但A之后认为其已经支付的价款已经超过工程总价的80%以及补充协议价款的80%,故未支付XX公司该600800元。裁判理由关于本案B、C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旨在描述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借用建筑企业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转包中接受建设工程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人等情形。实际施工人出现的前提要件是建设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等无效情形,但本案中A将工程发包给XX公司,该工程由XX公司项目经理D进行施工属合法分包,不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法律关系,或者其借用XX公司的资质承建案涉工程的事实,B、C不属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另本案在庭审过程中B、C均陈述其是受XX公司项目经理D雇佣进行施工,劳务报酬亦是与D协商确定,包括人工费及钩机所需汽车费每天报酬1000元,D做为XX公司的项目经理亦为B、C出具的拖欠劳务费的欠据,D的行为视为债务加入,因B、C是受雇于XX公司进行施工,与XX公司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其二人劳务费由D及XX公司予以给付。原审判决A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关于A与XX公司之间涉及工程款的问题,因涉及A与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A与XX公司应另案诉讼解决。相关法条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解析案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裁判结果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解析案例裁判结果:判决如下:一、被告D、被告E连带给付原告B劳务费56825元,给付原告C劳务费7600元,合计64425元,并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A在欠付E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B、C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维持(2021)X092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2021)X092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上诉人A在欠付被上诉人E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成都律师-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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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融资风险多 唯有己方尽职调 方能防范风与险
    国C公司到B公司,均是层层全资控股。A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由B公司的母公司等德国C公司两家下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A公司向B公司发放了1.88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融资款。但B公司仅偿还部分款项,后该公司破产。A公司主张,B公司申请贷款时的项目报告记载,B公司及担保人均是德国C公司下属核心企业,A公司据此从德国证券市场网站下载了德国某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信赖、使用该审计报告包含的不实信息而作出贷款交易决策,进而遭受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德国某会计所赔偿A公司损失100509108.57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为:2011年至2014年,德国某会计所为德国C公司出具无任何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有关报告记载,德国C公司已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德国C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为B集团进行融资”“作为自身并不经营业务的控股公司,德国C公司很少受到德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国实体偿还贷款并向其股东进行分红的能力”。审计报告中的《合并财务报告附注》载明B公司是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附属公司。庭审期间部分争议焦点:(一)本案准据法为我国法律还是德国法律,如适用我国法律,应否适用《审计侵权赔偿规定》;(二)A公司是否属于《审计侵权赔偿规定》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法院裁判观点:一、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A公司是我国领域内登记成立的企业,主营业地位于我国领域内;而德国某会计所在德国登记成立,主营业地位于德国领域内,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由于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A公司诉称因德国某会计所侵权行为导致其不能收回融资款项,从而遭受债权损失,故债权损失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院将A公司债权损失发生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认定本案准据法为我国法律,并无不当。二、关于A公司是否为利害关系人问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是为履行委托审计合同而提供的专业意见,其对于委托审计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合同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法律及司法解释科以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第三人即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注意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归责基础,过错的核心是专业机构的不实陈述违反了其对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注意义务。尽管《审计侵权赔偿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对审计报告陈述之真实性合法性问题采取过错推定,但该过错推定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依据仍然是过错原则。审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信息对外披露时,必然具有传播范围的无限性,因信赖该信息而采取相关交易行动致损的第三人可能不计其数,会计师事务所既不知晓该第三人的存在,也无法预见该第三人会信赖其专业陈述而进行交易决策。如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所有第三人均负有注意义务,一方面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提供风险大的审计服务以避免被诉,另一方面也忽视了从事市场交易经营活动的主体自我防范和担负风险的能力,从而导致侵权责任遏制和救济功能以及市场风险分配机制的扭曲。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实质是侵权法律逻辑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其关键点在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确定,此限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对何种第三人负有法定注意义务。《审计侵权赔偿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明确限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只限于两类:第一类是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主体,即被审计单位的债权人;第二类是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报告,从事与被审计单位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而遭受损失的主体,即证券市场上被审计单位的投资人。上述两类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害关系人,在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亦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他第三人不负有法定注意义务。即使A公司在与B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时,如其所称,从德国证券市场网站下载了德国某会计所出具的德国C公司审计报告,信赖或使用该审计报告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所列的B公司有关权益及净收益信息并作出决策,但A公司既不是与被审计单位德国C公司进行交易的主体,也不是在证券市场上投资德国C公司股票、债券等交易的主体,因此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无权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扩大认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并进而给予其侵权救济。最终裁判结果:A公司请求德国某会计所承担侵权损失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律师观点: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化市场所产生的阵痛和所付出的代价,需要每一个走出去的企业进行警醒和警省,对外国证券市场网上外国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赖到何种程度每个企业应理智地权衡,企业在做出经营决策前自己应进行完善的尽调,合理评估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方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75号民事判决友情提醒:此观点仅限于法律从业人员问题探讨和交流之目的,行为人请结合自己案情全面详尽咨询专业人士后作出相应决策,请勿仅根据本文部分或全部内容作出任何决策,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均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成都律师-杨秋律师 杨秋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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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双重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时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理由: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在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以后,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法定责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向责任人索赔有合法根据,属于行使民事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主张。2、职工上下班是为用人单位谋利益或者说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属于工作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也属国家的强制性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已投保的,由保险机构向受伤害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没有投保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损害和发生工伤应当得到补偿,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受害职工就同时享有交通事故索赔和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交通事故赔偿是因违反交通法规所形成的责任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是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补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非因法定免责事由的出现,此法定义务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职工在行使交通事故索赔权时,不影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4、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是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车主;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专门带有行政职能的工伤保险所或用人单位。5、赔付的项目和标准不完全相同,交通事故中有精神损害赔偿金项目,而工伤保险未将此列入赔偿项目;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交通事故案件均未列入损害赔偿范围。而且部分赔偿项目相同,标准又存在重大差异。6、两种赔偿适用的程序不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伤亡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选择公安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工伤保险待遇是由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进行赔付,赔付有异议的,伤亡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方或双方均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综上,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生命无价、健康无价基本理论,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重索赔合理合法,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应予支持。但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不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进行补偿或赔偿的项目,不应当重复主张。
    成都律师-吴乃云律师 吴乃云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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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一文解答你的所有疑问。一、关于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案件性质和涉及财产的金额而有所不同。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2.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交纳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需要按照0.5%的比例交纳。3.对于家庭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它是按照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来计算的。二、缴纳诉讼费流程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会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1.原告需要在规定的预交期内完成诉讼费的交纳。2.如果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或者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3.诉讼费用的交纳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纳等方式进行。原告需要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将诉讼费用交纳到指定的账户或地点。关于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三、离婚费用承担规则1.离婚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一般遵循“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诉讼费用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然后在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那么诉讼费用将由双方分担。2.在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负担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和承担比例。你对离婚诉讼费还有其他疑问吗?是否在考虑起诉离婚时,还担心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我们咨询专业律师。
    成都律师-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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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案例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
    ,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
    成都律师-王莲律师 王莲律师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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