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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4019 篇文书

  • 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出售毒品的行为以及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温*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

    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 罪犯凌**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被判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且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罪犯马*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且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蒋**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吴**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2.3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喻*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喻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喻钢已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鉴于执行机关对罪犯喻钢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15.546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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