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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定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南召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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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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