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与青岛市**务有限公司、中国科学**过程研究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青岛市**务有限公司、中国科学**过程研究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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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青岛市**务有限公司、中国科学**过程研究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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