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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青岛市**务有限公司、中国科学**过程研究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青岛市**务有限公司、中国科学**过程研究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宋**,男。
  • 被告青岛市**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总经理。
  • 被告中国科学**过程研究所
  •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所长。
  • 委托代理人徐梅,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佳
  • 书记员曲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