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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魏**。
  • 委托代理人陶兴誉,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萍,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青岛**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肖全德,青岛伟祥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朱崇波,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密亮
  • 人民陪审员董利元
  • 人民陪审员王海丽
  •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