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鸡泽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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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鸡泽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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