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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鸡泽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农民。
  •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范慧新
  • 书记员李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