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与武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诉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武**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成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7元减半收取2768.5元,由原告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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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诉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武**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成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7元减半收取2768.5元,由原告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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