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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宋*与黄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蓝宋*诉黄河、广西南**资有限公司关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蓝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蓝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蓝宋*。
  • 被告:黄河。
  • 法定代表人:XXX。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水华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蒙恺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