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宋*与黄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蓝宋*诉黄河、广西南**资有限公司关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蓝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蓝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