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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晨讯置业(沈**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主审)、代理审判员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晨讯置业(沈**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7-1号。
  •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副总裁。
  • 委托代理人邵伟。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涛
  • 审判员马焱
  • 代理审判员马江
  • 书记员孟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