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与晨讯置业(沈**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主审)、代理审判员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