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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京**限公司与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京**限公司诉被告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京**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合**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合肥京**限公司,住合肥市。
  • 法定代表人:洪传海,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林**,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方奎
  • 书记员孟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