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京**限公司与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京**限公司诉被告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京**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合**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