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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2)沧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案被告人寇**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冀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于方*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狱于2015年9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徐**,定**狱干警李*、谢*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于方*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方*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7月29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于方*,又名于方*。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爱厂
  • 代理审判员谷莉
  • 代理审判员张世强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