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灵璧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为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焦*酒后驾驶皖牌号为LE8613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灵城镇花园街灵双路交岔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焦*酒后驾驶皖牌号为LE8613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灵城镇花园街灵双路交岔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8毫克/100毫升,其驾驶时已为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焦*供述、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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