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与孟某某(已判刑)、宫某某、杨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45号u0026ldquo;十号汇KTVu0026rdquo;唱歌时,因不满陪唱女服务与该KTV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姜某某、孟某某等五人决定与该KTV老板理论,并揣空啤酒瓶走出包房,在KTV前厅与老板被害人韩**、韩*乙及服务员被害人曹某某、臧*甲发生争执并厮打,姜某某等五人使用拳脚、酒瓶、木棒殴打韩**、韩*乙、曹某某、臧*乙头、面部、手部,致韩*乙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韩**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左手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曹某某右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臧*乙伤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并砸毁KTV大门玻璃、镜子等物品。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14日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被害人韩*乙、韩**、曹某某、臧*乙在本案中不要求被告人姜某某民事赔偿,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孟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韩**、韩**、曹某某、臧*乙、证人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