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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亳州**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71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刑初字第007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 指定辩护人李**,安徽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平
  • 审判员罗炜
  • 审判员杜奇
  • 书记员张皓源